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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监察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如何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渠道?

来源:兰山区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14-04-1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监察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监察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