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兰山区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14-04-1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监察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监察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