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兰山区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14-04-15
对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定或监察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或复审决定;对复查或复审决定不服,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逾期未能办结的,应当向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说明理由;因特殊原因经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案期限可延长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