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①:高某某,男,中共党员,2014年5月任山东省桓台县某镇司法所所长。上任后高某某认真扎实工作,耐心调解辖区群众纠纷,化解了许多矛盾。
图②:2016年8月的一天,高某某的妻子与同楼邻居庞某某(女)因车库门前路面硬化问题发生矛盾。高某某回家后,在处理与庞某某的纠纷过程中,不仅对庞某某进行谩骂,还造成庞某某价值1667元的财产损失。
图③:面对自己的过激行为,高某某追悔莫及。2016年10月,高某某主动赔偿了庞某某(女)的经济损失,得到其谅解。
图④:高某某身为中共党员,违反生活纪律,造成不良影响。鉴于其情节轻微,且主动与庞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积极消除不良影响。2016年12月8日,桓台县纪委给予高某某免予党纪处分的决定,责成县司法局对其批评教育。
党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