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2016年10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举行区人大代表选举,长春镇油狮村在选举中为确保候选人曹某某当选,村治安主任杨某某向党支部书记彭某某、妇女主任何某某建议涂改选票,两人表示同意。
图2:杨某某、彭某某、何某某3人涂改选票致使候选人曹某某人为增加491票。长春镇驻油狮村镇干部郭某某在村委办公室休息,未发现涂改选票的问题。
图3:在南门桥村,该村余家塘组党员曹某某在从村里领到61张选票后,到本村村民曹某(非党员)家,两人私自将61张选票全部填写后交回。
图4:经查,油狮村和南门桥村相关人员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属实,资阳区纪委给予油狮村彭某某、杨某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驻油狮村镇干部郭某某记大过处分;给予南门桥村曹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长春镇撤销何某某党内职务。
党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