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彭某某,男,中共党员。2000年1月至2008年2月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钢铁(集团)公司副总会计师、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2008年2月至2015年7月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物资集团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副巡视员。
图2:2003年至2010年期间,彭某某通过有关朋友、客户赠予以及个人购买等途径,获取了相当数量的境外机构出版的攻击党的领导、破坏社会稳定、诋毁社会主义制度的出版物,并一直私藏于家中,供本人阅读。
图3:2015年5月,彭某某害怕被组织发现其私藏违禁书籍,便将家中的有关境外出版物共计54种58册转移至朋友李某某(另案处理)家中,并交代李某某要妥善保管,“万一被查到,这是个政治问题”。
图4:彭某某身为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持有大量非法有害出版物,不仅给境外反动出版传媒机构提供了生存空间,还对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危害。其行为构成违反政治纪律错误。2017年2月,彭某某因违反政治纪律和其他违纪问题,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党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