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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党纪(八)

来源:兰山区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17-04-12

图①:2012年,江苏省灌南县三口镇尧河村进行农村电网改造。该镇农电站职工盛某请时任尧河村党支部书记朱某做好协调工作。工程结束后,朱某安排村电工李某上报被损坏的庄稼面积。盛某领取青苗补偿款后,给了朱某现金4.1万元(其中朱某虚报2.6万余元)、二锅头酒5箱。朱某发给村民补偿款1.6万元,支付村有关费用1万元,余1.5万元被其和李某、村委会主任汪某私分。

图②:2016年10月,灌南县纪委接到反映朱某、汪某私分青苗补偿款的信访件,安排第二纪工委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核。

图③:在纪委调查期间,朱某、汪某让李某编写收条,并告诉李某,如果纪委找谈话,让其谎称由李某自己经手收取盛某4.2万元。朱某、汪某又指使李某找村民王某等人编写收条,伪造村民收取劳动报酬的证据,对抗组织审查。

图④:2016年12月,灌南县纪委给予朱某、汪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项予以收缴。

党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