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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党纪(七)

来源:兰山区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17-04-12

图①:2007年,四川省彭州市军乐镇军屯场社区刘某一家因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获得了城镇居民低保资格。

图②:2011年,刘某被选为屯场社区妇女主任,每月按时领取了村(社区)实职干部补贴。此时,其家庭人均收入已不符合享受低保政策的条件。

图③:而该社区党支部书记李某某明知刘某及家人已不符合低保政策,仍以“关心照顾”为由,未核减刘某及其家人低保资格,继续让其领取低保金。经核实,自2011年1月至2016年9月,刘某及其家庭成员违规领取低保金共计4万余元。

图④:2016年9月,军乐镇纪委发现刘某长期违规领取低保金。刘某被军乐镇党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其违规领取的低保金。2016年11月,李某某因失职渎职被军乐镇党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党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