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男,中共党员,案发时任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玉屏社区主任。2014年2月,玉屏社区招一名流动人口管理员。王某某找到时任社区党委书记夏某某,推荐正待业在家的弟媳苏某补充到该岗位,但他未如实说明苏某是自己的亲戚。之后,夏某某等社区干部未对苏某进行面试,也未审核其文凭及年龄等,在简单见了一下苏某后,社区便向办事处申请了用人并获得批准。
2015年7月,各镇街开展“本土人才”(即村或社区后备干部人选)队伍建设工作,王某某明知苏某超龄不具备“本土人才”资格,还同意把苏某的名字加进“本土人才”名单中。经区委组织部审核,苏某因超龄未经过审核。王某某得知后,找到街道办事处相关领导,以苏某有会计资格证书为由,请求放宽条件。在第二次人员上报时,苏某经王某某、夏某某同意,将自己的名字又加入“本土人才”上报名单。申报工作中,社区未对外公示。
2015年9月,街道办事处从“本土人才”中推荐后备干部,要求符合条件人员提供大专以上文凭原件进行审核。苏某向他人借取了大专毕业证,伪造复印成自己的毕业证。王某某拿到苏某提供的假文凭复印资料,未提出任何异议即上报到街道办事处。街道经办人员考虑到苏某是放宽条件纳入“本土人才”推荐的,便未要求苏某提供毕业证原件,而是将苏某的毕业证复印件予以审核。2015年10月,苏某通过了社区后备干部面试、政审,顺利选聘为本社区主任助理。
2016年2月,一封反映王某某违反社区用人制度的群众来信摆在了区纪委信访室的案头。经查,2014年至2015年间,王某某违反组织纪律情况属实。昌元街道党工委给予王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苏某解聘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受到相应组织处理。
党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