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0多岁的巩某某经组织批准,从山东省桓台县农委副主任岗位上卸任,成为一般干部。从在领导职位上忙忙碌碌到无所事事,环境的骤然变化让巩某某一时无所适从,每日以养花观鱼打发日子。
不久,邻市某商贸公司看中其有丰富的机关工作经历和较强的公关能力,便聘请巩某某担任该公司总经理等职务,负责公司宣传等业务。后巩某某又跳槽至一家集团公司继续发挥“余热”。
巩某某未退休,按照规定不可以在外兼职取酬。2016年6月,桓台县纪委收到反映巩某某在企业兼职取酬的举报。县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部门赴邻市进行线索初核。
在对巩某某立案调查后,其伪造证据材料,对抗组织审查。最后,在铁证面前,巩某某终于承认违规兼职取酬的事实。2016年11月,桓台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巩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款。
党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