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 : 首页 > 党纪法规 > 业务解答 > 正文

图解党纪(三)

来源:兰山区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17-04-12

图一:张某某,男,中共党员,福建省尤溪县委文明办原主任科员。张某某在任县教育局局长期间,由中小学教辅材料代理商任某陪同并为其全额支付购买了一辆总价23.5万元的小轿车,登记在张某某小舅子的名下,车辆供张某某个人使用。

图二:2016年1月,张某某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只填报了房产情况,而对拥有该车辆的情况进行了隐瞒。同年8月,县纪委收到群众反映张某某有关违纪问题。

图三:县纪委启动核查程序,对张某某展开调查。张某某得知县纪委在调查自己后,主动交待其隐瞒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还交待了买车时收下任某给他6000元现金的事实。

图四:经查,张某某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党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