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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党纪(二)

来源:兰山区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17-04-12

何某某,中共党员,2011年3月至2015年11月,任四川省新津县邓双镇何店村6组组长;2015年11月至今,任邓双镇何店村村委会主任助理兼6组组长。

2016年4月,群众举报何某某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2016年6月22日,邓双镇纪委报镇党委同意,决定对何某某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1993年1月,何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2010年3月16日,何某某向邓双镇何店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并隐瞒曾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2012年6月30日,何某某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于2013年7月转正。

调查期间,何某某积极配合,承认并深刻检讨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行为,认错态度较好。且何某某入党后表现好,在群众中威望较高。2016年11月17日,新津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何某某从轻处理,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党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