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008年5月9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监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后,一些地方或部门来函请示,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处分期满后,能否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处分手续。经研究,通知如下:
《通知》规定:“目前,在国务院对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专门处分规定出台前,给予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据此,处分决定机关可以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权限和程序等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给予处分,其中也包括可以参照解除处分制度,对受处分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及时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通知》印发后未对受处分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办理解除处分手续的,处分决定机关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监 察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