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谈话让我彻底警醒,避免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感谢组织对我的关心爱护,我将汲取教训,改正缺点,不辜负组织的希望和人民的重托……”近日,兰山区纪委在对李某进行提醒约谈后,李某深刻反省,并当场写下了自己的真实感受。
今年以来,兰山区纪委监委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进一步明确采取“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审批程序、工作要求、实施依据等内容,确保“第一种形态”的运用制度化、规范化、精准化。
“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对于发现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都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该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道,“当然,对已经造成严重影响或实际后果,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我们也坚决不以‘第一种形态’代替。”
该区纪委监委规定,对于采取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约谈、批评教育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党员干部说明事由,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以适当方式进行记录;党员干部应当对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约谈、批评教育的事项表明态度、引以为戒。对于采取限期整改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党员干部说明事由,并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党员干部应当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对于采取责令作出检查的,应当责令党员干部作出书面检查,并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必要时可以要求党员干部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作出检查;党员干部应当在检查中写明检查事项、思想认识、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对于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党员干部进行批评帮助的,应当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等事项;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接受批评,以书面形式上报参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情况和个人整改情况。
“运用‘第一种形态’,目的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最大限度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让党员干部在严管厚爱中律己笃行。”该区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曹勇介绍道。
截至目前,全区纪检监察组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82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处理65人次,占比达到35.7%。